黄景瑜结过婚是真的吗(黄景瑜与王璞事件详情审判结果)
黄景瑜结过婚是真的吗(黄景瑜与王璞事件详情审判结果)网传黄景瑜是结过婚的,前妻是王雨馨。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公开资料里面,有一个黄景瑜状告王璞的裁判文书,里面详细记载了网络上流传的各种关于黄景瑜的黑料,比如出轨、家暴...等等,但是写这些爆料的人王璞被黄景瑜告了,告赢了。整个文书大家可以看一下,就知道全部关于网络上流传的关于黄景瑜的故事。《黄景瑜与王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0月18日(星
黄景瑜结过婚是真的吗(黄景瑜与王璞事件详情审判结果)
网传黄景瑜是结过婚的,前妻是王雨馨。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公开资料里面,有一个黄景瑜状告王璞的裁判文书,里面详细记载了网络上流传的各种关于黄景瑜的黑料,比如出轨、家暴...等等,但是写这些爆料的人王璞被黄景瑜告了,告赢了。
整个文书大家可以看一下,就知道全部关于网络上流传的关于黄景瑜的故事。
《黄景瑜与王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月18日(星期日) 00:00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35825号
原告:黄景瑜,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演员,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辅基,北京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浅浅,北京敬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璞,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黄景瑜与被告王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虽然事实较为复杂,但法律适用明确,故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景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辅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璞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景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璞停止侵权行为,收到起诉状之日立即删除其通过微博号“凹凸不平up”发布的涉案微博内容;2.判令王璞向黄景瑜偿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5000元,并向黄景瑜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王璞承担黄景瑜维权所花费律师费15000元;4.判令黄景瑜承担黄景瑜维权所花费公证费1010元。庭审中,黄景瑜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新浪微博号“凹凸不平up”的博主,通过微博平台发表卑劣言论及未经黄景瑜同意发布涉及黄景瑜的私人图片,对黄景瑜进行侮辱诽谤。“凹凸不平up”在微博中写道:“黄景瑜否认恋情,工作室和本人都没发微博澄清,占了热搜几小时排第一,这是投机取巧的招数来欺骗大众,消费流量。联手卓伟来制造女友王雨馨是单亲妈妈洗白同性恋人设,前经纪人和黄为了拿角色出卖肉体,韩寒的戏还有放开baby 综艺节目,资源怎么来的还得亏了经纪人刘铮大功臣。后张艺上插足感情扑朔迷离状态”、“不要来跟我作对,你的锤太多了!王雨馨仁慈这么多年默默付出,对着你的家人掏心掏肺,你不是辜负她,对不起她,你超越了一个人该有的底线,你还是公众艺人,你养的那几条看门狗来搞王雨馨,你真渣!还有,听说你姥姥走的时候王雨馨回去替你守孝,你跟张艺上北京开房间都不回去的!这件事前工作室的人可都知道。这就是你做人的真正面目”、“黄景瑜劈腿家暴实锤,告诉你们别再威胁王雨馨了!黄景瑜你的一切污点都会成为洗白成不实情,踩着王雨馨上来!哦,她陪你戛纳走红毯是挺着肚子去的吧!女方被诅咒被辱骂如果你有良知请好好做人也对得起她为你做的一切!张艺上破坏别人家庭,做小三不好堪的。就你那八百年火不起来的后台路,还不懂羞耻!各位走好!” 王璞作为新浪微博号“凹凸不平up”的注册者和实际使用者,通过微博号“凹凸不平up”多次散布大量侮辱、诽谤言论及未经核实的图片,公然贬损黄景瑜人格,并使社会公众对黄景瑜产生误解,降低黄景瑜的社会评价。
王璞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
黄景瑜,男,演员。
新浪微博的运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披露,王璞系新浪微博账号“凹凸不平up”的注册人,UID为6427157526。
二、被控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相关事实情况。
黄景瑜提交了(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67号公证书,公证的截图显示,新浪微博号“凹凸不平up”于2018年11月1日00:08分,发布内容为:“黄景瑜否认恋情,工作室和本人都没发微博澄清,占了热搜几小时排第一,这是投机取巧的招数来欺骗大众,消费流量。联手卓伟来制造女友王雨馨是单亲妈妈洗白同性恋人设,前经纪人和黄为了拿角色出卖肉体,韩寒的戏还有放开baby 综艺节目,资源怎么来的还得亏了经纪人刘铮大功臣。后张艺上插足感情扑朔迷离状态”;于2018年11月1日01:58分,发布内容为:“不要来跟我作对,你的锤太多了!王雨馨仁慈这么多年默默付出,对着你的家人掏心掏肺,你不是辜负她,对不起她,你超越了一个人该有的底线,你还是公众艺人,你养的那几条看门狗来搞王雨馨,你真渣!还有,听说你姥姥走的时候王雨馨回去替你守孝,你跟张艺上北京开房间都不回去的!这件事前工作室的人可都知道。这就是你做人的真正面目”;于2018年11月1日21:02分发布内容为:“骂的真精彩,确认了这些幕后团队和职黑们对王雨馨进行的手段,先是巴黎戛纳下听雨哭放出来乱咬人,现在冒出一个说死话的疯狗来侮辱王雨馨,你们说的这些有机会我会告诉她本人,不要欺骗我们大众,黄景瑜是有1000 万粉丝艺人,但也改变不掉他家暴劈腿的事实,今晚我会继续上证据”;于2018年11月2日23:51分发布内容:“真甜蜜”的微博,并配有五张图片;于2018年11月4日00:05分,发布内容为:“黄景瑜劈腿家暴实锤,告诉你们别再威胁王雨馨了!黄景瑜你的一切污点都会成为洗白成不实情,踩着王雨馨上来!哦,她陪你戛纳走红毯是挺着肚子去的吧!女方被诅咒被辱骂如果你有良知请好好做人也对得起她为你做的一切!张艺上破坏别人家庭,做小三不好堪的。就你那八百年火不起来的后台路,还不懂羞耻!各位走好!”的微博内容。
三、黄景瑜主张维权经济损失的依据。
为证明维权损失,黄景瑜提交了金额为75 000元的律师费发票,金额为3030元的公证费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一、王璞发布的涉案微博是否构成以侮辱、诽谤方式侵犯黄景瑜名誉权;二、如需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一、王璞发布的涉案微博是否构成以侮辱、诽谤方式侵犯黄景瑜名誉权。
涉案言论如 “你真渣”“不懂羞耻” “为了拿角色出卖肉体”等明显构成语言侮辱;涉案言论如“投机取巧的招数来欺骗大众,消费流量”“联手卓伟来制造女友王雨馨是单亲妈妈洗白同性恋人设”“前经纪人和黄为了拿角色出卖肉体”“后张艺上插足感情扑朔迷离状态”“听说你姥姥走的时候王雨馨回去替你守孝,你跟张艺上北京开房间都不回去的!”“改变不掉他家暴劈腿的事实”“黄景瑜劈腿家暴实锤”等言论,王璞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事实依据,构成诽谤。上述言论势必会对黄景瑜造成影响,且在一定范围内导致不特定人的误解,降低黄景瑜的社会评价,对其精神造成损害,王璞发表涉案微博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如需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鉴于涉案文章已经删除,黄景瑜亦申请撤回删除涉案文章的诉讼请求,因此,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不再处理。如前所述,王璞在涉案微博中语言侮辱、捏造事实的行为构成侵权,黄景瑜要求王璞基于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赔礼道歉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王璞之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适应,因此,对于黄景瑜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璞应在其微博账号“凹凸不平up”对黄景瑜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如前分析,涉案文章对黄景瑜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对于黄景瑜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同时,根据该条文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 50 万元以下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与情节,酌情确定王璞赔偿黄景瑜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合理支出为10 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王璞在其微博账号“凹凸不平up”显著位置向黄景瑜道歉,道歉时间不少于十日(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王璞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王璞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王璞赔偿黄景瑜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合理支出10 000元,以上共计20 000元;
三、驳回黄景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王璞负担;公告费由王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更超
二O二O年七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夏意
书 记 员 吕 可
书 记 员 王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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