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婷婷被强制执行的原因(黄婷婷和丝芭传媒纠纷来龙去脉)

黄婷婷被强制执行的原因(黄婷婷和丝芭传媒纠纷来龙去脉)我们通过公开资料得知,2023年3月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婷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婷婷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107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违约金350万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

黄婷婷被强制执行的原因(黄婷婷和丝芭传媒纠纷来龙去脉)

我们通过公开资料得知,2023年3月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婷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婷婷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107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违约金350万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建设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扣划银行存款66,501.78元、网络资金24,014.99元,扣除本案受理费14,263元、执行费37,442.87元,实际发放申请执行人38,810.90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那么黄婷婷和丝芭传媒怎么了?为什么走到这一步呢??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9民初10792号的判决书中我们看到了详细理由如下:

黄婷婷被强制执行的原因(黄婷婷和丝芭传媒纠纷来龙去脉)

下面资料中,原告=丝芭传媒;被告=黄婷婷。

2013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SNH48专属艺人合约》,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经纪服务,合同期限至原告满三十周岁即2022年9月8日。合约第六条第3项约定“甲方将依据其专业判断与认可,于乙方不同的阶段与时机,规划乙方的演艺经纪及演艺活动,推动乙方在演艺事业上的发展”,第七条第2项约定“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对乙方演艺经纪及演艺活动的规划”,第5项“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有针对性的培训与演艺发展事业策划”。合约履行期间,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就演艺事业的发展提供全面的培训及规划,并且隐匿原告活动项目所得薪酬的真实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自2019年7月,原告就上述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够制定符合原告现阶段年龄和特点的发展计划,向原告提供收入明细表格及相关资料,但被告未做任何调整,致使双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原告随即搬离公司。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送邮件要求其为原告发展制定规划并提供工作收入记录,被告一直未能提供。2019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提供原告参加各项演艺工作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支付未分配收入款项,同时提出原告终止履行合约。11月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告知其依据法律规定,自即日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约。11月26日,被告在公开场合派人欲强行带走原告,双方发生争执,随后被告在各平台及媒体恶意发布虚假新闻对原告进行抹黑,给原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双方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恶化。2020年1月被告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约,原告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合约已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2021年1月5日,原告收到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上述判决现虽已生效,但因《SNH48专属艺人合约》在属性及事实上均不具有强制履行的可能性,依法应予以解除。首先,自2019年7月至今,被告便没有为原告安排过任何演艺经纪及演艺活动,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不仅未按约定履行合约,为原告进行职业规划或接洽演艺活动,反而多次向第三方发函,阻碍原告的演艺活动,并在新浪微博上清空查封原告的个人账号,在网络发布抹黑原告的言论,并将虹口法院的上述判决在网上公布,编造不实信息诋毁原告声誉。被告的行为与合约相违背,被告未能按生效判决继续履行合约,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已经不存在,该合约应予以解除。其次,《SNH48专属艺人合约》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合约的履行需要双方在相互信任、主观自愿进行配合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现原、被告双方矛盾极深,无法调和,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原告已多次明确要求解除合约,并且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与被告之间的合约,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独自参加了《江苏卫视元宵喜乐会》《万**走单骑》《追光吧!哥哥》《益起追光吧》等节目的录制,上述节目已播出。原、被告签订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原、被告签署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是兼具委托、行纪、中介属性的演艺经纪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民法典同时规定行纪合同及中介合同应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解除《SNH48专属艺人合约》。原告并非要推翻前案,而是基于裁判生效后,发生上述新的事实,原告还是无法继续履行合约,被告也未能继续履行合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告有权依据新的事实,提起解除合约的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鉴于原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其认为原告不具备契约精神,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被告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2.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1,000万元。具体理由如下:2013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SNH48专属艺人合约》,双方在该艺人合约中明确约定:被告作为原告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可全权代理原告于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演艺事业,原告保证不为被告以外的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演艺活动,不违反艺人合约关于独家经纪人的约定等。目前该合约仍在履行期内。自原告2013年签署合约至今,被告一直按照艺人合约约定积极履行其经纪义务,为原告提供了演艺事业发展所需的各种培训、宣传、演艺活动资源等。合约履约近七年时间,被告为原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资打造各类节目和演艺活动,包括剧场演出、演唱会、MV、音乐专辑、总选等各类活动,在被告的积极培养和打造之下,原告先后获得了2015年获得年度偶像人气总选第四名,2016年和2017年年度人气总选第三名,2018年年度人气总选第二名的总选结果,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人气。除此之外,被告亦倾尽各类行业及专业资源为原告提供安排了丰富的影视活动、综艺活动及商业代言等,履约期间,被告已经安排原告主演多部电视剧、电影,参加多场知名综艺活动及商业演出活动,拥有多个知名商业品牌代言等,在被告的全面支持和培养打造之下,原告已经发展成为一名优秀且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艺人,并拥有微博粉丝达1,000多万,且随着原告知名度和人气的提升,原告亦因此已经获得八百多万元的演艺收入。然而,在原告获得极高知名度和演艺收入的情况下,却自2019年年底开始,不仅不履行被告安排的相关演艺活动,更是违反艺人合约约定,擅自与第三方合作从事演艺活动,违约参与多场演艺活动。故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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